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旅游事业和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旅游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和旅游强市建设。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协调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规划、指导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指导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市场发展,对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市场。
(九)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对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对外及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南昌文化走出去。
(十)指导、管理全市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监督管理、审查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十二)组织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三)管理全市电影放映市场,负责研究拟订电影放映市场管理规章、办法并监管实施。
(十四)负责对全市新闻出版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工作;负责全市新闻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负责国内报刊社、通讯社驻昌记者站的监管。
(十五)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协调管理,监督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和执法队伍的建设,监督指导辖区内复杂案件的查处和跨县(区)执法的组织协调。
(十六)负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系统人才引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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